聖鮑思高慈幼協進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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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省 About the Province

慈幼協進會中華會省2022-2024年度會省幹事會      
    
姓名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職位
陳鴻基神父 Fr.Matthew 神師 Provincial Delegate-SDB
謝錦芳修女 Sr.Cecilia 神師 Provincial Delegate-FMA
石華 Beatrice 會長 Provincial Coordinator
林木容 Teresa 副會長 Provincial Vice Coordinator
鮑允妍 Josefina 澳門地區代表 Provincial Representative – Macau
陳增添 Ignatius 臺灣地區代表 Provincial Representative – Taiwan
溫兆強 Peter 文書 Provincial Secretary
梁秀麗 Clara 司庫 Provincial
Administrator
蔡焯文 John 幹事 – 使徒工作 Provincial Councillor
– Apostolic Work
余中海 Philip 幹事 – 培育 Provincial Councillor
– Formation
吳東陽 Anthony 幹事 – 公司秘書 Provincial Councillor
– Corp Secretary

甚麼是「會省」?
聖鮑思高慈幼協進會成立於1876年,是由聖若望.鮑思高神父親自創立的普世宗座善會,與慈幼會、母佑會共享同一的神恩及肩負同樣的使命,現時會員已超過五萬人,遍佈世界各地,大部份是在俗人士,也有非修會的神職人員。
本會在全球有近百個會省,中華會省共有22個中心,包括香港(12個)﹑澳門(4個)及台灣(6個),目前有三百多名會員。各中心的會員以家庭精神彼此培育,互相策勵,以祈禱及行動去實踐服務青少年的事工,並希望吸納更多同道人。

會省幹事會 (Provincial Council)
會省幹事會(以下簡稱幹事會)的職權:

  1. 在慈幼使命 (Salesian mission)的驅動下,幹事會可以自行決定所採用的形式,成立新的慈幼協進會中心。
  2. 透過幹事會的協作,一個由母佑會負責的中心可以與一個由慈幼會負責的中心進行合併,但應先聽取有關中心幹事會 (Local Councils)的意見,在慈幼會/母佑會省會長的同意下,由同一個會省的會長(Provincial Coordinator,以下簡稱會長)簽署法令(Decree)後生效。除非在合併法令內另有安排,否則合併後的新中心將承受先前兩個中心的資產債務。
  3. 在慈幼會/母佑會的省會長同意下,本會省會長可以簽署法令解散本地中心。若在慈幼會或母佑會的組織以外成立或解散一個本地中心,必須先徵得教區主教的書面批准。

(詳情參閱《使徒生活守則》會規第五章二十七條1-3節)

幹事會的成員

  1. 會長 (Provincial Coordinator)
    • 為當地註冊之法人團體負責人,其他職務參閱《守則》會規第五章二十六條1節。
    • 作為本會省的代表,以幹事會的名義保持與平信徒和教會組織聯繫,及與慈幼大家庭其他團體的關係。
    • 在緊急情況下,只要是屬於幹事會的權限範圍內,可以作出即時的決定,但必須於事後立即記錄在案。
    • 召開及主持會議,協調有關工作,並監察決議案的執行。
    • 啟動幹事會任期屆滿時的改選。
    • 在三年任期結束時,撰寫一份檢討報告,作為與下屆幹事會交職的文件。
    • 在中心的負責人的協議下,探訪那些不常接觸的會員。
    • 與負責本會區的全球總會幹事 (World Councillor) 協作,推動本會有關措施,也向他/她匯報本會省的概況和相關活動
    • 積極參與慈幼大家庭會省諮詢議會(Provincial Advisory Council)的工作。
  2. 副會長
    • 分擔會長的職務
  3. 澳門及臺灣地區代表
    • 為當地註冊之法人團體負責人。
    • 推廣會務及慈幼協進會的聖召。
    • 推動使徒工作,特別是為急需幫助的青少年服務。
    • 協助會長及幹事會,確保把有關訊息有效地傳達到該地區各中心。 
    • 每年為該地區全體會員至少籌辦一次活動。
    • 致力拓展新的中心。
  4. 司庫 (Provincial Administrator):  參閱《守則》會規第五章二十六條2節
    • 妥善管理屬於本會的財物。
    • 激勵各中心經濟團結(economic solidarity),開拓各種財政來源和資助。
    • 推動團結基金,用以資助會內一些有迫切需要的活動。
    • 經常更新帳目。
    • 為幹事會準備來年的財政預算案和年終的財政收支表。
    • 給全球總會提供每年度的財政帳目。
  5. 文書 (Provincial Secretary): 參閱《守則》會規第五章二十六條3節
    • 撰寫會議記錄,並把副本送交祕書處。
    • 協助會長處理與教會當局及民間組織在司法實務方面的事宜。
    • 監察幹事會檔案資料的更新。
    • 定期向全球總會提交本會省最新的資料。
  6. 幹事—培育 (Provincial Councillor – Formation): 參閱《守則》第五章二十六條4節
    • 與各中心負責培育的幹事協作,制訂望會者培育計劃。
    • 制訂會省層面的會員持續培育計劃。
    • 監察及跟進在會省內各方面的培育事宜。
  7. 幹事—使徒工作(Provincial Councillor – Apostolic Work)
    • 負責鮑思高研習中心或/和本會轄下專注使徒工作的獨立機構之管治委員會。
    • 貫徹管治委員會的決定,也包括對中心主任/機構負責人的聘用、指導及激勵。
    • 督導、協調及評估各項使徒事業/工作的進展,增加透明度,讓更多的會員參與。
  8. 幹事—公司秘書(Provincial Councillor – Corporation Secretary)
    • 協助籌備週年大會中議決通過的事項,並在會員大會後42天內遞交週年申報表給公司註冊處,並繳交相關費用。
    • 其他向公司註冊處非經常性提交的文件:
      • 幹事會成員(公司董事)的變更;
      • 公司秘書的變更;
      • 公司組織章程(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)的修改;
      • 資產物業的按揭及所產生的相關費用。
    • 透過會省秘書處:
      • 保管法定登記本 (statutory books);
      • 更新會員登記名冊/資料庫;
      • 保存正式會議紀錄。
  9. 神師——慈幼會及母佑會 (Provincial Delegates - SDB & FMA): 參閱《守則》會規第五章二十三條3節
    • 激勵幹事會對本會在獨立自主方面的承擔和合作,並促進本會與慈幼會和母佑會的神恩共融。
    • 為了支援更有效的青少年的使徒工作,提供靈修上、教育上和牧民上的指導。
    • 激勵各中心神師(Local Delegates)履行修會賦予他/她們的使命,就是給本會會員在靈修上的指導,及共同承擔慈幼式使徒培訓的工作。
    • 與會區神師和總會神師互相協調,加強中心神師的更新及培育活動,還有慈幼神恩層面的活動,尤其是指他/她們在靈修方面所要擔當的策勵角色。
  10. 顧問(Advisor)
    • 作為幹事會整體的一部份。
    • 有權參與所有幹事會及省議會的會議。
    • 能提出動議進行討論和表決,但由於是顧問的角色,不能投票。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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